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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珍珠协会。英文名称: Jiangsu Pearls Association;缩写:JP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江苏省珍珠业的行业性组织。由江苏省内珍珠养殖、加工、营销、科研、教育、推广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保护生产者权益,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生产、经营和科研渠道,充当会员与政府的桥梁,促进珍珠业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 江苏省珍珠协会设在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内(南京市茶亭东街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珍珠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制订珍珠行业发展的计划、规划,搞好宏观调控;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二)组织制定和贯彻执行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三)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尊重会员的自主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活动。
(四)组织开展珍珠行业的各类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珍珠养殖、加工生产者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珍珠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等情报并对会员开展有关的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国内国际同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往,组织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及国际贸易洽谈和其它交流活动,规范营销秩序,协调供求关系,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七)宣传贯彻和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珍珠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珍珠养殖、加工、营销、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
(二)凡从事珍珠业养殖、加工、营销、科研、推广、教学、行政管理及热心于珍珠业发展的人士,经理事会同意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在全省珍珠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和其它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侵害协会的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暂停会员资格一年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 在全省珍珠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赞助;
(三) 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的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珍珠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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